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1-33809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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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1-07-27 |
文 号 | 厅头〔2021〕12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管理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局,有关城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对十堰“6.13”燃气爆炸事故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管人员数量与企业资质最高等级相匹配。严格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要上传与企业最高资质对应的“安管人员”信息,新申请事项、延续事项对“安管人员”的要求一致。
二、安管人员信息实行电子化核验。2021年8月1日起,企业通过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厅综合政务服务平台行政审批子系统与省建筑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对企业“安管人员”信息开展电子化核验,人员数量及有关信息不达标的,系统不予提交。
三、部分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延期。2021年7月1日起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明确取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其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其经济类型、地址等非关键信息变更的,各市州可根据营业执照变更情况,采取容缺方式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与监管工作联动。各市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实时将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诚信不良记录,共享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受理、重点审查等措施。审批部门在审查企业安管人员时,要通过系统对接、信息共享,开展电子化核验,确保安管人员配备到位,并将核准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实时共享给监管部门,为其加强动态监管、防范安管人员批后抽逃提供参考。审批部门要实时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信息共享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根据资质等级对企业实行分类动态监管,确保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与其资质等级相匹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zj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107/t20210728_36673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