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4-42423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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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4-11-06 |
文 号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11-07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
定额人工费的动态调整是我省落实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要求,实现计价依据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为满足2024版计价定额人工费的市场化改革需要,建立我省以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动态调整定额人工费的长效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额人工费表现形式和调整原则
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以费用形式表示,不体现工日单价和工日消耗量,通过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对定额人工费进行动态调整。
二、人工成本综合指数测算原理
收集测算各专业工程中的各工种人工费占该专业工程总人工费权重及各专业工程在整个建筑业所占的权重,得到各工种的综合权重,通过定期采集各工种市场单价,经加权计算得到每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
三、工作职责和发布频次
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统筹全省定额人工费动态管理工作,每年至少发布一次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各市州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地人工费动态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当地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当市场波动幅度较大时,可适当增加发布频次。各市州应于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发布后5日内将发布情况报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备案。
四、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应用说明
(一)测算基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以基期为计算基础,反映测算期相对基期的变化情况。其中,基期以2024版定额为基础。
(二)价差在相关费用的处理。人工费调整部分只计取增值税,不作为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费等相关费用的计算基础。
(三)基准日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基准日人工成本综合指数应在合同中明确。未明确时,招标工程的基准日人工成本综合指数,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签订前28天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
(四)周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的计算。施工期或计量周期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形成多个人工成本综合指数数值的,合同履行对应的周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计算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约定的可按施工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算术平均值计算。
(五)工期延误的调整原则。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人工成本综合指数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人工成本综合指数调整合同价款。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与2024版计价定额配套使用。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 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zj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411/t20241107_54038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