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3-00175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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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2-12-30 |
文 号 | 厅头〔2022〕25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22〕2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已纳入联合验收事项。为落实联合验收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事前检查指导
在联合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需求提前开展业务指导服务和专项检查。
工程档案专项检查应查验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档案移交清单及归档说明齐全;
2.工程文件内容填写完整、结论明确,签字、签章完备;
3.竣工图的绘制与改绘符合国家有关制图标准,图面整洁,竣工图章完备;
4.工程文件的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整理等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 1908-2022)要求;
5.工程声像文件内容、质量、格式等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 1908-2022)要求;
6.工程电子文件内容、格式、载体等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 1908-2022)要求。
对检查指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并加强跟踪指导服务。工程档案专项检查通过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检查结果告知表》(附件1)。
二、落实事中审查核验
在联合验收程序开始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验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整改)内容和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附件2)。
三、做好事后移交归档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联合验收主办部门出具的《档案移交告知函》后,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规范》(DB42/T 1908-2022)要求完成有关档案的移交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归档。
附件:
1.建设工程档案专项检查结果告知表
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