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通常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地质灾害可划分为30多种类型。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诱发的称为自然地质灾害,由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称为人为地质灾害。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六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隐患点:包括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潜在崩塌、潜在泥石流和潜在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但目前仍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地质灾害隐患区:是指在强降雨和人类工程活动的作用下,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地质灾害规模分级:地质灾害依据发生体积的大小,划分为巨型、大型、中型和小型等四个规模等级,不同类型地质灾害,规模分级的体积大小界限不一,具体参见滑坡、崩塌、泥石流的规模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地质灾害灾情依据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含)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地质灾害险情依据威胁人员、财产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
2.大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
3.中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人类活动可能诱发的地质灾害:违反自然规律、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往往会诱发地质灾害。这些人类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开挖坡脚:修建公路、铁路、依山建房等。
蓄水排水:水渠和水池的漫溢和漏水,工业生产用水和废水的排放,农业灌溉等。
堆填加载:在斜坡上大量兴建楼房,大量堆填土石、矿渣等。
此外,劈山开矿的爆破、山坡上乱砍乱伐等,也容易诱发地质灾害。